8月28日,《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》出台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,解决化工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,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绿色、高质量发展。
与原暂行规定相比,新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,放松了投资限制,重新明确了投资原则、项目管理和核准备案等有关内容,按权限实行分级核准备案。
山东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,起草过程中,我们在此前《暂行规定》的基础上,认真开展相关工作,根据国家、省有关文件规定,书面征集了各市工信系统、有关行业协会意见,并赴部分市进行座谈调研,听取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建议,努力提高《管理规定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。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,几经修改和完善,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,达成了一致意见。
该《管理规定》共五章十八条。
第一章总则,明确了制定的依据、对象范围。
第二章投资原则,明确了先进性原则、安全环保原则和集聚集约原则。
第三章项目管理,明确了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、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,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、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,可在园区外实施的项目门类和范围,新建危险化学品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等。
第四章核准备案,明确了省、市、县(市、区)核准、备案机关相关职能权限。
第五章附则,明确了管理规定实施时间。
该负责人介绍,该《管理规定》与现行的《暂行规定》整体上保持了稳定性、连续性,同时也贯彻落实了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和“工作落实年”的有关要求,主要有以下调整:
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。界定了化工投资项目的概念和范围,明确了适用范围,解决了市地和部门理解执行中的偏差问题。
二是大力推动园区化发展。按照园区化发展的要求,规定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、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。
三是积极下放审批权限。明确各级核准、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,实行化工项目分级管理。新上涉及“两重点一重大”的化工项目,不再进行层层联审,优化了办理流程,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实施。
此外,该规定明确鼓励高端化发展。列入国家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和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不受3亿元投资额限制。同时实施差异化管理。坚持因地制宜、因项目制宜原则,不搞“一刀切”,规定了三类可就地实施或不进园区的情形,即环境污染治理类、安全隐患整治类项目,海水或卤水提取溴素、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气、氯碱企业耗氯和耗氢项目,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、化妆品制造、除轮胎制造以外的橡胶制品业以及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、登记表的化工投资项目。
“我们还将严控安全风险。明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,实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只减不增。”该负责人表示。
据悉,山东省启动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后,全面收紧项目审批和管理,并于2017年12月23日发布《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》,要求严把行业准入、严格项目审批,化工园区认定前严格控制新建、扩建化工项目,化工园区认定后对化工项目实施分类管理。经过一年多的努力,该省先后分4批认定了75个化工园区、10个专业化工园区,并公布了首批60个化工重点监控点,园区认定工作已经完成,各项工作步入正轨。